第一条 运动员在比赛中违犯规则或违反规定时,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取消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停赛,禁赛的处罚.
第二条警告
警告是对运动员即将犯规或无意识犯规没有获益之前给予的一种处罚.
(一)对犯规运动员作出严重处罚之前,不必事先向其警告.
(二)警告的发出方式:
鸣哨或鸣号角,叫喊运动员的号码并令其立即停下,出示黄旗或黄牌指向犯规运动员.
(三)警告的处罚:
当运动员被出示黄旗或黄牌警告时,该运动员应立即以安全的方式停下来,听从裁判的判罚;如运动员骑在自行车上,应立即以安全的方式停下,下车并双脚站在自行车的一侧,同时双手把自行车提起,使车轮离开地面.当裁判说“走”时,运动员才可以以安全的方式继续参加比赛.
第三条 取消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
取消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是根据犯规情节对运动员作出的一种处罚.
(一)在比赛中,运动员如有以下行为,可能会被判罚取消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
1. 没有按照规定的比赛路线进行比赛,并从中获取利益;
2. 对任何比赛官员使用粗秽的语言,行为,或出现不遵守体育道德行为(也可能被判罚停赛);
3. 阻挡,冲撞,推,拉,妨碍或影响其他运动员比赛;
4. 游泳比赛出发时,未发令故意抢码;
5. 比赛中接受任何人的帮助或借助外力并从中获取利益;
6. 不服从裁判员的指令;
7. 比赛中没有按规定穿着比赛服装或正确佩带比赛号码;
8. 把装备或个人物品丢弃在比赛场上;
9. 带有可能伤害自己或别人的物品,如坚硬物品,玻璃器皿,首饰,送话器或耳机等;
10. 使用未经允许的装置以获取利益,或将对别人造成危险的装置;
11. 尾随犯规;
12. 比赛过程中更换自行车或其它主要部件(自身携带的备用车胎除外);
13. 违犯当地交通法规;
14. 自行车比赛中不戴规定头盔或不按规定戴头盔;
15. 其它严重违犯本规则行为;
(二)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的通知方法:
鸣哨或鸣号角,叫喊运动员的号码并出示红旗或红牌指向犯规的运动员,并报出其犯规行为及处罚.
(三)裁判做出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判罚后,运动员仍可以继续完成比赛.被取消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运动员可根据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对此判罚提出抗议.
第四条 停赛
停赛是指对运动员做出的不准参加国,内外任何铁人三项(或铁人两项)比赛的处罚.
(一)比赛期间有以下行为的运动员将被判罚停赛:
1. 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2. 欺骗行为.如:用假名或虚报年龄参赛,伪造运动员保证书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
3. 使用兴奋剂.
4. 多次违犯规则或有其它违犯法规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停赛的决定由比赛仲裁委员会做出,并向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提出报告(其它级别的比赛可向相应级别组织提出报告),经审查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运动员本人及所在单位.
(三)停赛的时间从3个月到4年,视犯规的情节而定.
第五条 禁赛
禁赛是指对运动员做出的终身不能参加任何国内,外铁人三项(或铁人两项比赛)的处罚.
(一)比赛期间有以下行为的运动员将被判罚终身禁赛:
1. 第二次使用兴奋剂.
1. 罕见的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2. 其它严重违法行为.
(二)禁赛的决定由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下达, 并用书面形式通知运动员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九条 停赛或禁赛的开始时间从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发出通知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上诉的权利
被判罚犯规的运动员有提出抗议的权利.(详见第十章:抗议)
第六条 恢复权利
停赛期满后,运动员可以向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书面申情恢复参加比赛,否则仍按停赛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