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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办法》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内容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集体土地所有权);苹果、猕猴桃、葡萄、茶、红枣、核桃、花椒等长效经济作物收益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实行分级交易,流转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成员代表)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并征得权属共有人同意后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农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在配套服务方面,出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收流转交易服务费用;评估机构对农村产权评估的收费予以优惠;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设立农村产权抵押担保风险保障金,用于收购抵债资产。(记者 文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