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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陕西所有县(市、区)全部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范围。
据悉, 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在56个脱贫县(区)继续实施生活补助政策基础上,将其余县(市、区)全部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范围。实施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乡(镇)、村和教学点教师(含特岗教师)。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是否纳入实施范围,由各市(区)、县(市、区)自主确定并承担所需资金。
生活补助是针对乡村教师工作岗位的补助,不计入五险一金和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在编不在岗和在岗不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等不享受生活补助,“三区支教”等享受国家其他政策补贴人员不在实施范围。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按照“省级统筹推动、市县自主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市、县两级政府是落实政策的责任主体。平均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一年按12个月计算。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分类给予奖补支持。对于原43个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省级财政继续统筹资金,比照中央奖补办法给予支持。对于其他13个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财政继续按照每人每月400元计算,按所需经费50%的比例给予奖补。上述县(区)以外的其余县(市、区)实施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区)自行筹措,省级财政通过加大一般转移支付力度的方式给予支持,不再安排专项奖补资金。
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后,各地原出台的边远地区教师相关补助政策等应当继续实施,不得因实施生活补助政策而取消或降低补助标准,不得减少乡村教师合法的工资福利待遇。
我省要求,各市(区)要指导县(市、区)全面摸清本地区乡村教师队伍情况,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具体补助范围和对象、档次标准、发放形式等。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按艰苦边远程度分档补助”机制,制定差别化的补助档次及标准,重点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避免平均主义,不断提升乡村教师待遇。
各县(市、区)要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月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减少中间环节;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动态监控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记者 任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