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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使用,有效打击将活动标识用于商业活动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自5月底开始,长安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辖区广告设计制作及印刷行业持续开展专项检查。
期间,检查人员重点查看了广告设计、制作使用的标识模板及印刷品,并就活动标识的使用事项向各从业人员进行宣传,要求其不得将活动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在设计国家机关、党团组织开展庆祝活动所用的宣传用品、海报、图册时,必须正确使用活动标识,不得任意修改、变形、变色,不能随意破坏标识的完整性。
2021年3月24日,中宣部发布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412号公告,对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予以核准登记,标志所有人为中共中央宣传部。《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群众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发现有违法使用活动标识的商品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