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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我省同款药品替代连花清瘟、布洛芬等对症用药
可在零售药店“四类药品”专柜购买疫情防控药品
在朋友圈、微信群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有风险
单位团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需谨慎
连日来,连花清瘟、布洛芬、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和N95医用防护口罩等疫情防控药品和医疗器械需求剧增。12月19日,陕西省药监局发布购买疫情防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提示,提醒大家在朋友圈、微信群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有风险。
为保障公众购药需求,省药监局梳理省内52家药品生产企业225种具有“退热、止咳、抗病毒、抗感冒”功能主治的药品,可同款替代连花清瘟、布洛芬等对症用药。我省药品经营企业加强与相关生产企业对接,强化同类药品货源调配,做好替代药品的储备供应,缓解当前公众用药短缺现状。
为方便公众购药,省药监局要求全省零售药店设置“四类药品”专柜,并充分发挥驻店执业药师作用,指导群众购买与连花清瘟、布洛芬功效一致的同类药品,切实满足公众用药需求。
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倒卖药品、医疗器械属违法行为。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或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投诉。
市民通过网络渠道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时,请选择正规渠道。正规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会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购买医疗器械时,应注意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企业是否取得生产、经营合法资质,其售卖产品是否取得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重点关注其售卖产品的相关信息是否同注册证或备案凭证载明信息一致(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
任何单位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临床使用资质,均不能从药品批发企业购买药品,不得购进处方药作为员工福利发放。法律法规没有对单位能否从药品零售企业购买连花清瘟、布洛芬等非处方药(包装盒有“OTC”标识)作出禁止性规定,如发放员工使用药品时,要加强安全合理用药宣传教育,防止药物滥用带来的不良后果。有医疗器械合理使用需求的单位,可以从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购买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依法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违法所得,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