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应在跑道上画出5厘米宽的横线标明各段之间的距离和接力区中心线。
2. 每个接力区的长度为20米,在中心线前后各10米。接力区的开始和结束均由接力区分界线的后沿算起。
3. 4×400米第一接力区(4×200米第二接力区)的中心线与800米起跑线相同。
4. 起/终点线(第一直曲段分界线)前后各10米之间的距离为4×400米接力的第二、第三接力区。
5. 进入非终点直段处的弧线,表示允许第二棒运动员(4×400米)和第三棒运动员(4×200米)可以离开各自的分道,切入里道。该线与规则第163条5中800米跑的抢道线相同。
6. 4×100米接力,如有可能也包括4×200米接力的赛跑应为全程分道跑。
4×200米(如不为全程分道跑)和4×400米接力赛跑,在第一圈和第二圈的第一弯道末端抢道线前为完全分道跑。
注:在4×200米和4×400米接力比赛时,如果参赛队不多于4队,则建议第一棒运动员跑过第一圈的第一弯道后即可抢道。
7. 4×100米和4×200米接力项目,第二、三、四棒运动员可从接力区(见本条第2款)后面10米以内的地方起跑。应在每条分道上清楚标明此预跑线的位置。
8. 4×400米接力的第一次交接棒应在各自分道内完成,第二棒及以后各棒运动员必须在接力区内起跑。
各队第二棒运动员越过第一弯道末端的抢道线后,即可离开各自的分道切向里道。抢道线应为一条弧线,宽5厘米,横跨跑道,在抢道线两端的跑道两侧各插一面高至少1.50米的标志旗。
注:为了帮助运动员确认抢道线,可在各分道线与抢道线的交界处放置锥形物或棱柱体(5厘米×5厘米),这些标志物最大高度15厘米,与抢道线颜色相同。
9. 4×400米接力的第三、四棒的运动员应在指定裁判员的指挥下,按照同队传棒运动员跑完200米时的先后顺序(由内向外)排列各自的接棒位置。一旦传棒运动员跑过200米处,接棒运动员应保持其排列顺序,不应改变其在接力区起点处的位置。任何运动员不遵守本规定,应取消其接力队的比赛资格。
10. 在其他接力比赛中,当不分道跑时,接棒运动员在同队传棒队员即将到达时,可移向跑道内侧的位置接棒,但不得冲撞、阻挡其他运动员以致妨碍其跑进,
11. 标志物。当接力的全程或第一棒为分道跑时,运动员可在自已分道内用胶布做一个标志,其最大尺寸为5厘米×40厘米,颜色应明显区别于跑道上其他永久性标志。不许使用粉笔或其他任何不易去除痕迹的类似物质。在煤渣或草地跑道上,允许使用钉鞋在自己的分道内画出标记。在上述两种情况中,不得使用其他标志物。
12. 接力棒为光滑的空心圆管,由整段木料、金属或其他适宜的坚固材料制成,长度为28~30厘米,周长为12~13厘米,重量至少50克。接力棒应涂成彩色,以便在比赛中明显可见。
13. 运动员必须手持接力棒跑完全程。如发生掉棒,必须由掉棒运动员捡起。允许掉棒运动员离开自己的分道捡棒,但不得因此缩短比赛距离。如果遵守上述程序,并未侵犯其他运动员,则不因掉棒而被取消比赛资格。
14. 在所有接力赛跑中,必须在接力区内传递接力棒。接力棒的传递开始于接力棒第一次触及接棒运动员,接棒运动员手持接力棒的瞬间才算完成传递。不允许运动员带手套或在手上放置某种物质以便更好地抓握接力棒。仅以接力棒的位置决定是否在接力区内完成接力,而不取决于运动员的身体或四肢的位置。在接力区外传接棒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15. 运动员在接棒之前和传棒之后,应留在各自分道或接力区内,直到跑道畅通,以免阻挡其他运动员。规则第163条3、4的规定不适用于这些运动员。如果运动员在其分段终点处跑离所在位置或跑出分道而故意阻碍其他接力队员时,则应取消该接力队的比赛资格。
16. 凡通过推动跑出或采用其他方法受到帮助时,应取消该接力队的比赛资格。
17. 一旦接力队开始比赛,只允许该队有二人作为替补队员参加后继赛次的比赛。替补队员应是已报名参加运动会的接力或其他项目比赛的运动员。
18. 在每一赛次第一组的第一次检录前至少1小时,应申报接力队的队员和各棒顺序。该检录时间应提先公布。只有在有关运动员出现伤病时(由组委会指派的一名医生进行验证),才可改变以前申报的内容,但有关变动应在该接力队所在组的最后一次检录之前提出。已参加接力比赛的运动员,一经替换,不允许重新参加该项目后继赛次的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