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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维护国家安全,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条例草案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应依法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发现间谍行为和线索,应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组织报告;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其他依法应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条例草案还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网络运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发现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组织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定安全控制区域,对安全控制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禁止民用无人机、热气球、滑翔伞、动力伞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在安全控制区域进行飞行活动,经依法批准的除外。同时,机关、国防科研生产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驻外机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等单位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重点场所、重点区城域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涉密人员国家安全事项报告制度;对涉外、涉密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间谍安全防范专业培训;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按照规定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本单位反间课安全防范工作信息。(记者 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