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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若干措施

2022-07-14 10:48  未央区人民政府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帮助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纾困解难,持续提高医保惠民成效,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纾困解难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面临困难企业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若干措施》明确,对于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缓缴期内个人账户暂缓划拨,其他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主动足额补缴。

对于受封闭管理(静态管理)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等业务的企业,允许自封闭管理(静态管理)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取消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便捷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同时,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还将开展医疗保障“一对一”包抓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参保和待遇享受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若干措施》提到,对于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异地就医不执行转外就医待遇调减等政策,单列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预算,不占用医院当年总额预算指标。可以按程序预付不超过3个月的预付金,支持定点收治医院正常运转,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推动疫情防控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继续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申请、上解、拨付等工作,全力保障疫苗接种工作高效推进。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于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人群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范围支付后,针对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医疗救助给予100%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纳入低收入范围或易返贫致贫的脱贫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50%。将监测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政策范围救助比例不低于50%。

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对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的脱贫人口和累计费用超过2.6万元的城乡居民,及时纳入预警范围,及时将数据反馈乡村振兴部门、民政部门协同做好返贫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及时调整支付政策,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和《诊疗方案》中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我市现行规范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将《诊疗方案》中未纳入《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优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初审工作,按照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规定,加快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及新增项目的临床应用实际情况的调查审核,及时转报省医疗保障局审定,切实促进医疗新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

推进住院门诊费用跨省结算线上线下“跨省通办”

同时,《若干措施》还提到将稳步有序推进国家和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严格落实医保预付金政策,积极推动医保支付标准和集采政策协同,强化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和精准测算,确保相关医疗机构按期完成约定采购量,促进药品耗材生产、流通等医药产业做大做强。积极落实我省医药采购挂网政策,确保医疗机构能够及时采购和使用《诊疗方案》新增药品、检测试剂等疫情防控医药物资,允许医疗机构线下采购新冠肺炎治疗药物。及时落实我省核酸检测、抗原检测价格调整政策,切实减轻群众防疫负担。

《若干措施》还对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进行了明确,在医保信息系统中新增新冠肺炎门诊结算模块,将新冠肺炎患者的门诊复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逐步实现省内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分类推进住院、门诊费用跨省结算线上线下“跨省通办”。提升异地就医服务体验,开通异地就医自助备案,实施“承诺制”,免证明材料、免经办审核,即时开通、即时享受。进一步优化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流程,稳步提高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

继续落实慢特病“长处方”,推行“不见面”服务。采取网上办、延时办、简化办、容缺办等措施,方便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等服务对象足不出户办理医保业务。对不能网上办理的业务,鼓励参保单位通过传真、快递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现在线医保结算。

坚持“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实行预约制办理,适当延长事项办理时限,引导群众错峰错时办理。发挥微信公众号“医保智能客服”、12393医保服务热线和12345医保专席政策解答作用,第一时间响应企业诉求,减少企业跑腿次数,另外也会运用老年人等群体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需求,切实发挥传统服务方式兜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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