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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于2021年2月1日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61条,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范围、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配置使用和处置要求、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要求及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条例》要求以改革为引领、创新为支撑,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构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陕财办资〔2021〕105号)、《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市财函〔2021〕650号)精神,结合区实际,区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未财函〔2021〕243 号)。
《条例》是首次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上位法,是今后国有资产管理业务工作的行动指南。下一步,区财政局将组织开展宣传学习贯彻《条例》的培训会议,提高全区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