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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防疫物资以及粮油等基本民生商品进销差价率超过35%就可被认定为哄抬物价,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基本民生商品价格违法行为提供参考。
《意见》明确了4种属于哄抬价格的行为。一是《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二是商品进货成本没有变化,超过12月22日前实际进销差价率的销售行为;三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四是12月22日前未发生实际销售,或者22日前无法查证实际交易情况以及无原价参照的商品,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行为。
连日来,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哄抬防疫物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始终“零容忍”,始终坚持露头就打,通过坚决严格执法,切实有效地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记者 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