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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规定,人行道上不再增设停车位,已设置的逐步撤销;小区闲置土地可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错时共享停车;全市停车泊位一网统管,电子收费全额上缴财政。
《条例》规定,单位、居民住宅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地上空间功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人防防护要求。
《条例》同时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仍有剩余的,鼓励向社会开放。
针对一些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停放的“僵尸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内停车泊位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道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处理。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记者张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