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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记者获悉,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严厉打击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省发改委(省秦岭办)起草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7月11日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拟定,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包括:(一)乱搭乱建问题。未批先建、批小建大、非法占地等各类违规建设;违规供地、批建分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规行为;秦岭区域内宗教场所、旅游景点、农家乐违规运行或违规经营等问题。(二)乱砍乱伐问题。侵占林地、毁林毁草、破坏植被、乱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经营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等行为。(三)乱采乱挖问题。非法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行为;违法在河道、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区域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四)乱排乱放问题。非法排放污水、倾倒垃圾,违法占地堆放沙土弃渣、露天堆放畜禽养殖粪便等行为。(五)乱捕乱猎问题。非法猎捕、杀害、贩运野生动物及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六)《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时应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明确被举报对象(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事实,包括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规违法情形;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包括反映违法违规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
根据举报线索,对查实的秦岭生态环境违规行为,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对查实的秦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5000元;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对象索要财物,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省秦岭办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联系电话:029-63913214(兼传真);邮箱:bsglbf@163.com。(记者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