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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审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
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
《草案修改三稿》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有异议的,由县级住建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在第十七条规定补划、调整物业服务区域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征求业主共同意见后确定;在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了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定;在第二十六条办理物业承接手续时,增加了县级住建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的规定。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新冠疫情发生后,一些小区业主不配合物业企业实施疫情防控措施;一些物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实施疫情防控,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政府无法给予资金支持。据此,在第三十条第(五)项增加了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响应预案和其他管理措施”的规定;在第七十五条增加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承担应急保障工作的必要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记者 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