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资讯频道 > 正文阅读
除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外,另有五种情况可以认定为业主,是否合理适当?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经费、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方式,对此有哪些意见?对公共收益的归属、用途、管理方面的规定有哪些建议?
5月14日,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多功能厅,《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上,19位陈述人围绕7个方面的问题代表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基层街道、专家学者等各方群体,陈述了各自观点,发表了意见建议,并围绕听证事项进行了交流辩论。
公共收益该咋管该咋用
陈述过程中,关于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规定,成为诸多陈述人关注的焦点。绿地世纪城A区业主委员会成员黄胜利表示,在这方面物业和业委会之间互相扯皮造成的社会矛盾比较多,建议在没有业委会以前,无论是物业服务企业还是其他的相关部门,都不能使用这个公共收益,这样可以减少基层的矛盾。同时,建议在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方面,规定设置独立账户,确定每笔、每年的使用上限,并给予业委会一定的自主权。
对于条例中“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员利用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应该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并按季度补充维修资金,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经营收益的50%”的规定,西安市小寨路街道红专南路社区党委副书记刘亚妮建议,这个补充比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经业委会同意后按照比例补充。
物业管委会组建经费谁出
对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经费、工作经费的筹集,白桦林居业委会主任刘高峰认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的初期管理由业主共同决定,工作经费从小区公共收益中支出,《条例》中这条规定十分合理。特别是业委会及物业管委会工作津贴的给予,是业主非常关心也非常敏感的事情,“这个标准定得低了达不到补偿作用,定得高了业主难以接受,建议由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予以限制和规定。”
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代表朱云堂建议,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经费,更多组建的目的是业主自己管理和自我经营,提升全体业主人居环境和生活品质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全体业主先行垫付,如果规定建设单位垫付,可以参照其他省份,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手动物业销售手续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所产生的经费是由业主承担,同时对专用账户的使用有一个监管。
搞好物业管理需规范开发商
作为陈述人之一,西安市莲湖区北关街道、枣园街道物业管理顾问何志恒关注《条例》第九十九条对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并报送相关资料的处罚,他认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弹性太大,建议按照项目的体量处罚,“不少物业与业主的矛盾都是开发商的遗留问题造成的,规范开发商是我们搞好物业管理的基础,处罚只是手段,通过处罚规范、禁止违规的行为才是目的。”
省人大常委会将对此次听证会的陈述人、旁听人的陈述、辩论以及书面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在5月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记者 文晨)